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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翔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翔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09号原告:宁波翔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湖滨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范建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雪芬,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宝山,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北、兴慈四路西。法定代表人:茹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翔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翔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高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