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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龙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徐 某 某 龙 诉 被 告 前 郭 县 吉 拉 吐 乡 七 家 子 村 民 委 员 会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4093号原徐某某龙,现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单守东。本院在审理原徐某某龙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徐某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