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虹民五(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上海首亿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峰闽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首亿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峰闽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汉金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泰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泰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友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拓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妙琳,彭丽香,黄良芸,陈巧妹,谢奎永,卢招端,黄春莺,李新洪,肖石燕,肖妙芳,郑鼎光,刘巧琴,林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