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张光华,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边临镇仁义店村。法定代表人孙丙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与被告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悍丰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