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与凌西、杨肖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凌西,杨肖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主要负责人:陈荣昌,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皓,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锋,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凌西,男,住高州市。被告:杨肖莲,女,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诉被告凌西、杨肖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凌西、杨肖莲已全部归还原告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被告凌西、杨肖莲已全部归还原告债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凌西、杨肖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邮递费120元,合计23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孙小萍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陀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