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04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初字第04217号原告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金亮,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4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返还原告被子10条、被单12条、四件套2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缺席未答辩。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于2013年4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2、证人赵玉芹证言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不久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多次殴打原告。3、证人姚秋艳证言一份。证明目的同上。4、照片五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造成伤害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应当离婚的事实。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婚姻。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较大矛盾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志强审 判 员 王志军人民陪审员 许书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