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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文彬、刘路生、马瑞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文彬,刘路生,马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文彬,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路生(刘卫东),男,汉族,1962年度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瑞利,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彬、刘路生(刘卫东)、马瑞利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文彬、刘路生(刘卫东)、马瑞利的收入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