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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倪雪英与岳瑞芳返还原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雪英,岳瑞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倪雪英,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岳瑞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雪英诉被告岳瑞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雪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雪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雪英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