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栖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健康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健康。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健康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健康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健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健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郑健康虚构南京某大学女生“宇馨”的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人人网”的“某大学分手墙”主页上留言,因此与身为该网站主页管理员的南京某大学学生贾某结识并通过手机微信聊天。通过二十余天的手机微信聊天往来,被告人郑健康取得了被害人贾某的信任,双方以男女朋友相称。2013年6月4日至6月25日,被告人郑健康以“宇馨”前男友骚扰索要欠款、“宇馨”前男友母亲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及“宇馨”哥哥请吃饭为由,三次骗取被害人贾某共计人民币52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6月初,被告人郑健康以“宇馨”前男友“张俊”的身份联系被害人贾某,以多次骚扰“宇馨”索要欠款为由,于同月4日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3200元。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郑健康以“宇馨”的身份联系被害人贾某,以“张俊”的母亲生病住院差部分医药费为由,于同月20日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1400元。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郑健康以“宇馨”的哥哥“宇东”的身份来南京与被害人贾某见面,以请被害人及朋友吃饭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600元。当日晚上,被告人郑健康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住宿时引起被害人贾某怀疑,被告人郑健康谎称“宇馨”在本市某医院住院,后被害人贾某发现真相并报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郑健康抓获并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仙林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郑健康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健康的父亲已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3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健康于2012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健康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银行卡明细单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郑健康以各种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贾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200元的事实;2、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郑健康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了被告人郑健康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事实;4、刑事判决书与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郑健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且案发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事实及实际羁押情况;另有证人贺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截屏图、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被告人郑健康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健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健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健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健康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健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健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郑健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已预缴人民币五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杨自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蒋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