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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仕来与马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来,马启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吴仕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徐先友,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启荣,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来与被告马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仕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仕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吴仕来承担。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