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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田、刘立军等与钱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刘立军,刘俊朝,刘俊伍,刘华,郭永余,郭丰,李云,侯玉丰,张成义,钱志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李田,农民。原告刘立军,农民。原告刘俊朝,农民。原告刘俊伍,农民。原告刘华,农民。原告郭永余,农民。原告郭丰,农民。原告李云,农民。原告侯玉丰,农民。原告张成义,农民。十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占山,迁西县罗家屯镇清水岭村村委会推荐。被告钱志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等诉被告钱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