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法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李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法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骆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骆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