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广西华泰家具有限公司诉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覃毅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泰家具有限公司,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覃毅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73号原告广西华泰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董事长。被告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柳州市。负责人覃毅菲。被告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肖连江。被告覃毅菲,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覃毅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原告已预计),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柳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