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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琳与叶少龙、丛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叶少龙,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少龙,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丛霞,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叶少龙、丛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少龙、丛霞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