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泽军与周学其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军,周学其,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泽军,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学其,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煌,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谢治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蓉,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军与被告周学其、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军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4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8172元,由原告张泽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世凯人民陪审员 杨春阳人民陪审员 王绍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高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