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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功友诉被告李昌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友,李昌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李功友,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李昌祥(系原告次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功友诉被告李昌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功友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功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功友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