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莞市联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剑飞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联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剑飞;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联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伟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剑飞,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法定代表人:叶汉雄。上诉人东莞市联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剑飞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凤岗房地产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56号)等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联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联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联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过5万元,且本案属于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联佳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城区,依法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罗剑飞没有进行书面答辩。经查,罗剑飞以凤岗房地产公司、联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位于东莞市凤岗镇沿河西一路的“麒麟湾”楼盘安装使用侵害其据有的名为“冲孔空调百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006470.3),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罗剑飞起诉时提供了由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粤莞东莞第004384号《公证书》,以证明联佳公司在安装使用涉嫌侵权产品。第004384号《公证书》载明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沿河西一路一处一楼临街商铺挂有“麒麟湾销售中心”的建筑物拍摄到上述涉嫌侵权产品等。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罗剑飞以凤岗房地产公司、联佳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安装、使用者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也是被告联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定、本院也没有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联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此,联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