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祝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祝敏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王金龙,汉。被告祝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祝敏华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