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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祝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祝敏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王金龙,汉。被告祝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祝敏华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