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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梅纪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纪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纪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负责人陈伟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凯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波。上诉人梅纪恩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纪恩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梅纪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纪恩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梅纪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俊杰审 判 员  曹 敏代理审判员  欧青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