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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9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