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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金波与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波,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张金波,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波与被执行人陕西圣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金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钢管13216.3米,扣件14306套,山型卡2000只。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全部涉案租赁物。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 昆二〇一三��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