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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化红与被告张文静、於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化红,张文静,於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梁化红。委托代理人张骏。被告张文静。委托代理人於丹。被告於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表人娄伟民。委托代理人蔡贵娥。原告梁化红诉被告张文静、於丹、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化红的委托代理人张骏,被告於丹同时作为被告张文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贵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化红诉称,2013年4月6日,被告张文静驾驶苏A×××××小客车行至江山大街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31706.6元、残疾赔偿金5935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伤残鉴定费156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08717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文静、於丹、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原告部分请求证据不足,应依法赔偿。被告张文静垫付医疗费50072.79元,并预赔付原告现金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被告张文静驾驶苏A×××××小客车行至本市江山大街与原告梁化红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四大队认定张文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事发当日入住南京明基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肩部外伤。4月11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5月18日出院,共住院42天。2013年8月22日,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64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原告垫付医疗费265.5元,鉴定费1560元。原告系南京江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另查明,苏A×××××小客车车主为被告张文静,该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被告张文静垫付医疗费50072.79元,并预赔付原告现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工资条、鉴定书和收费票据、暂住证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张文静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致残,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医疗费2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6元(18元/天×42天)、营养费1080元(12元/天×90天)、护理费5400元(60元/天×90天)、误工费13602元(29677元/年计算164天)、残疾赔偿金59354元(29677元/年×20年×10%)、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6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合计87408.5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张文静垫付的医疗费由其自行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化红各项费用合计85848.5元。二、驳回原告梁化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030元,由被告张文静负担(扣除被告张文静已付原告2000元,张文静再付原告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审判员  钱凯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庆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