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协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越强、孙文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越强,孙文学,秦海金,李强,郑明祥,牛艳丽,张小民,司万超,琚文重,孙晓慧,秦卫军,王爱军,申宪生,宋雪梅,张昌虎,葛爱民,马媛媛,方向阳,刘光艺,孙凯,许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协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牛越强,男,1965年3月10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文学,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林州市。被执行人秦海金,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郑明祥,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牛艳丽,女,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小民,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司万超,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琚文重,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晓慧,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秦卫军,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爱军,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申宪生,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宋雪梅,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昌虎,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葛爱民,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马媛媛,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方向阳,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光艺,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凯,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许文斌,男,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3号公正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琚文重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路东天域国际2号楼1单元2层201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琚文重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路东天域国际2号楼1单元2层20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