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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何光金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金,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58号原告:何先金,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季学清,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总经理。本案审理原告何先金诉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何先金自愿撤诉,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先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2元,由原告何先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