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秦传键与王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传健,王洪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秦传健,男,生于1982年9月16日,汉族,住宣汉县,居民。被告:王洪喜,男,生于1973年8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传健与被告王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传健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传健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秦传健负担。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