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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彭莉与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莉,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3546号原告彭莉,女,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70051-7,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街道原南山村A区14幢3单元1-4。法定代表人江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鹏,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莉与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彭莉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