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裕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群峰与马月行、石家庄发保富物流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裕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杜群峰。被告马月行。被告石家庄市发保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裕华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4单元714号。法定代表人徐承法,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汇景国际5号楼4层东区。法定代表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群峰诉被告马月行、石家庄发保富物流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群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杜群峰负担审判员 刘爱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