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宜川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审 判 员 徐 戈代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