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庞志贤与刘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贤,刘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510号��告庞志贤,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杜跃辉,住曲阳县。被告刘茹(刘小茹),成人,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志贤与被告刘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