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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特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叶微琴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叶微琴,池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特字第6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林晓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红。被申请人:叶微琴。被申请人:池晓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二被申请人叶微琴、池晓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金秀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