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诉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1号原告: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原告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26元,减半收取21813元,由原告松滋市银茂棉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文代理审判员 曹 芳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日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