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北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与黄开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黄开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钦北民初字第166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兴西路164号。 代表人杨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祥伟,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员工,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德樑,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员工,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黄开军,男,成年,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诉黄开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证据尚未收集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韦业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其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