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益成与叶细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益成,叶细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益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细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斌。上诉人朱益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朱益成送达开庭传票、二审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上述法律文书于2013年11月8日签收。朱益成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朱益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陈旻尔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