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吕娟与徐磊、陈素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磊,吕娟,陈素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峥。上诉人徐磊为与被上诉人吕娟、陈素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磊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徐磊负担。上诉人徐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