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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许小定与郑志科、陈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定,郑志科,陈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433号原告许小定。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告郑志科。被告陈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定诉被告郑志科、陈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定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许小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钱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