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正洪与王大全、施正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洪,王大全,施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506-1号原告王正洪。委托代理人朱祥,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全。被告施正兰。委托代理人王素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洪与被告王大全、施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大全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翟庄路新隆商厦102室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大全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翟庄路新隆商厦1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人民陪审员 段仁元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