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葛泽周、王素英与葛泽广、黎素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泽周,王素英,葛泽广,黎素英,高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葛泽周,男,194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王素英,女,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泽广,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黎素英,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高利,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葛泽周、王素英与被告葛泽广、黎素英、高利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泽广、黎素英、高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泽周、王素英诉称:2013年3月6日上午9点多,二原告与三被告因约地的事发生纠纷,三被告将二原告打伤,经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处理,临泉县公安局给予葛泽广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黎素英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高利二百元的处罚,二原告伤后分别在临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6675.7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拒绝承担。原告葛泽周、王素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损失共计12332.36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葛泽周、王素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葛泽周、王素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临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3、临泉县公安局鉴定意见2份;以上证据据以表明原告的所受伤害系被告所致,经鉴定二原告伤情为轻微伤。4、临泉县中医院外科入院记录2份;5、临泉县中医院门诊医疗费收据1份;6、临泉县中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2份;以上证据据以表明原告住院治疗及花费医疗费情况的事实。7、乘车票据1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花费车旅费的事实。被告葛泽广、黎素英、高利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葛泽周与王素英系夫妻关系,葛泽广与黎素英系夫妻关系,高利系葛泽广与黎素英的女儿。2013年3月6日上午9时许,在艾亭镇艾北行政村五里桥桥头,葛泽广与王素英因为约地的事发生纠纷,葛泽广用拳头朝王素英的胸部打了一拳。随后王素英与葛泽周到葛泽广家中再次因为此事与葛泽广、黎素英发生纠纷,葛泽周与葛泽广、黎素英发生撕打,高利与王素英发生撕打。后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葛泽周、王素英的身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案经临泉县宋集镇派出所处理,临泉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临公(艾)行罚决字(201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葛泽广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黎素英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给予高利二百元的处罚。原告葛泽周伤后在临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400.1元,原告王素英伤后在临泉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275.66元。另查明,安徽省2012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2845元。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共同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三被告对二原告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诉讼理由正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葛泽周的医疗费3400.1元、误工费841.8元(56.12元/日×15日=841.8元)、护理费900元(60元/日×15日=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日×15日=450元)、营养费300元(20元/日×15日)、交通费100元,合计5991.9元。原告王素英的医疗费3275.66元、误工费841.8元(56.12元/日×15日=841.8元)、护理费900元(60元/日×15日=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日×15日=450元)、营养费300元(20元/日×15日),交通费100元,合计5867.46元。上述款项合计11859.36元。被告葛泽广、黎素英、高利连带赔偿原告葛泽周、王素英11859.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泽广、黎素英、高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葛泽周、王素英经济损失11859.36元,三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葛泽广、黎素英、高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