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欧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城背村。被执行人欧某某,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黄谷村。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欧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2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卡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