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商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钱福宏、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丁萍,钱福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商初字第03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负责人郝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单位职员。被告丁萍,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被告钱福宏,男,成年,系被告丁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诉被告丁萍、钱福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承担。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