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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王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苏朝光与常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朝光,常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王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苏朝光,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方中,又名常永防,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朝光诉被告常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0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朝光的委托代理人攸广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方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朝光诉称:2012年7月18日,被告找到原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常方中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被告常方中因急事用钱,向原告苏朝光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苏朝光现金50000元,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常方中向原告苏朝光借款5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方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苏朝光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常方中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