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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梅某与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497-1号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虞某,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梅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