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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之兰、李瑞红等与曹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兰,李瑞红,李洋,李章玲,李红玲,李享,曹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张之兰(系死者李加华之妻),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粮农,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瑞红(系死者李加华之父),男,193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洋(系死者李加华之子),男,汉族,1992年10月17日出生,残疾人(智残二级),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理人:张之兰(系李洋母亲),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粮农,初中毕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章玲(系死者李加华长女),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红玲(系死者李加华次女),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李享(系死者李加华三女),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曙,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兰、李瑞红、李洋、李章玲、李享、李红玲诉被告曹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之兰、李瑞红、李洋、李章玲、李享、李红玲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之兰、李瑞红、李洋、李章玲、李享、李红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之兰、李瑞红、李洋、李章玲、李享、李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张之兰、李瑞红、李洋、李章玲、李享、李红玲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杨克明审 判 员  李志萍人民陪审员  曹 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