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徐氏水泥制品厂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徐氏水泥制品厂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52号原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孝。委托代理人:潘求满。被告:杭州徐氏水泥制品厂。负责人:徐士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徐氏水泥制品厂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