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1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6年1月14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柯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