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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1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6年1月14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柯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