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