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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全部承担。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