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邵候课与马广栋、刘世成、樊亚飞、思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候课,马广栋,刘世成,樊亚飞,思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邵候课,男。被执行人马广栋,男。被执行人刘世成,女。被执行人樊亚飞,男。被执行人思彦山,男。本院在执行邵候课与马广栋、刘世成、樊亚飞、思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邵候课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己私下解决,申请执行人邵候课于2013年11月20日依法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