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民二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武秀花与李维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秀花,李维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二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秀花。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红,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秀花与被上诉人李维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故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武秀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高彦明参加评议,书记员马俐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秀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吉峰、被上诉人李维红的委托代理人郑保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2)故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高彦明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