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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峰。委托代理人:马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冰:。再审申请人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2)台路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模具制造定作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申请人按被申请人已支付模具制作费的30%承担违约金不合法、不合理,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模具制造定作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申请人交付的模具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被申请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一审法院已作调整,适当减少,按被申请人已支付的模具制作费的3O%即756945元计算,亦无不当。本案系模具制造定作合同,被申请人已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制造的模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申请人申请对该模具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不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慈溪市丰业模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