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素霞、魏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素霞,魏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宝执字第388-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素霞,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爱武,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素霞、魏爱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素霞、魏爱武送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