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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素霞、魏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素霞,魏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宝执字第388-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申学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素霞,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爱武,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素霞、魏爱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素霞、魏爱武送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