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超与被告周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周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杨超。被告周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周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泳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娟 百度搜索“”